广东省江门市一储户遭遇电信诈骗,不法分子先后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转走账户里超过46万元存款。该储户以银行未做好安全保密措施为由,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近日,案件经过两审审理终结,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应就其为储户捆绑办理修改“网上银行”交易限额业务而致使储户遭受损失的款项共176520元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该储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遭遇电信诈骗损失逾46万 2019年7月8日,64岁的钟女士先后接到自称是“北京市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员及“北京市城西公安局”警官的来电,要求钟女士提供资产状况。随后,对方叫钟女士将存款归集到固定银行,并要求钟女士打开网页链接填写身份资料、涉案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资料,但有没有告诉对方银行卡密码,钟女士在庭审上表示“忘记了”。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钟女士涉案银行账户存款被人多次转走,其中8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走287075元,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走176525元。 2019年7月26日,钟女士经亲属提醒,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询问笔录》,并出具了《报警回执》。 钟女士持有的在江门市某银行开立的涉案银行卡,曾于2018年6月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当时设定的安全验证方式为Ukey验证,单笔及每日累计限额均为1元。 2019年7月10日,钟女士又持卡到银行申请办理开通“手机银行”,在《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只勾选了“手机银行”业务,设定安全验证方式为短信口令,日累计限额最高为5万元。后银行擅自为钟女士将“网上银行”的单笔及日累计限额变更为与“手机银行”一样的5万元。
捆绑办理业务致储户损失扩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女士的存款损失分为“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两项损失情况不同,应分别处理。 关于“网上银行”转出损失部分,钟女士没有同时勾选办理“网上银行”业务,银行未经钟女士同意擅自捆绑办理了“网上银行”交易限额修改业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涉及“网上银行”转出的款项,每笔(每日)转出超过1元的部分,应由银行负责赔偿。 关于“手机银行”转出损失部分,钟女士系亲自到银行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并确认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均为5万元。钟女士由于轻信不法分子的骗术,点击非法链接并填写银行卡资料,其在保管、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因“手机银行”业务转出的损失。 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76520元给钟女士,驳回钟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日前,法院判决已发生效力。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智能化”时代,“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储户足不出户管理个人账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给电信诈骗带来可乘之机。对于储户来说,储户在交易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密码等信息尤应注意保密,不要轻信电信诈骗不法分子的骗术,确保资金安全。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应该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老年客户充分认识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以及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等。银行为老年客户办理业务时应更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对储户进行明确指引并充分提示,尊重储户的选择权,对于储户未申请办理的业务,银行无权捆绑办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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