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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女友的女儿买房 分手了需要返还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8-18 19:21:5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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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多岁的蔡某与50多岁的女友陈某相恋后,为陈某女儿购房出资50多万元。后来两人分手,房子怎么办?蔡某出资行为属于赠与还是陈某女儿不当得利?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陈某女儿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应当返还。陈某及其女儿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3年,蔡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陈某女儿贷款买房时,蔡某先后出资50多万元。2016年10月,蔡某与陈某及其女儿一家一同入住涉案房屋。2019年9月,因双方产生矛盾,蔡某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并搬离涉案房屋。后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一家返还购买房屋所有款项。
  
  庭审中,被告辩称,蔡某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行为是有意为之,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本质为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含义。
  
  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是基于与陈某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且花费金额巨大,超越了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认定为赠与与常理不符,故被告提出的赠与主张不予采信。该案中,陈某女儿获得利益的原因是蔡某为获得涉案房屋居住权,但双方发生纠纷后,蔡某丧失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陈某女儿获得利益的原因也因此消失,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由于蔡某实际上享受了一段时间的涉案房屋居住权,在此期间,陈某女儿一家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且房屋装修、家具家电价值有一定折旧,故对该部分金额酌定为20万元。综上,判决陈某女儿返还蔡某43万余元。
  
  后案件上诉至成都中院,经审理,成都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通常情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但不当得利也存在特殊情形,即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也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被告陈某的恋爱关系以及与被告3人共同居住。这一目的因与被告陈某分手未能实现,而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故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同时提醒,要合理谨慎行使财产处分权,即使处于亲密关系,也要对大额资金往来相关证据妥善保存,提高抗风险能力。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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