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后,未将劳动合同交付一份给劳动者。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两倍工资? 案情简介:何某于2018年7月31日与A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保洁员一职。但直至何某2019年7月30日离职,A公司仍未将签章的劳动合同交付一份给何某。何某不服,遂于2019年8月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11个月的两倍月工资。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驳回了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何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期限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于是否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受该条款约束。故,何某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主张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委不予以支持该请求,并无不当。A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何某,何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A公司改正。因此造成何某损害的,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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