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是一家公司的室外施工人员。为避免大家因高温导致中暑等伤害,不久前,公司印发通知,决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6个小时;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施工。但是,通知上同时规定,因高温停止当日施工的,不计发当日工资;当日工作时间缩短到6个小时的,减发25%的工资。请问,公司作出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律师答复: 公司有关停发或减少工资的规定是违法的。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该条第4款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职工的“高温权益”,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公司以“高温停工或减少工时”为由降薪,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公司无权扣除或降低工资。如与公司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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