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装卸工,工作十分辛苦,每到夏季都要顶着烈日干活。听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高温津贴,可每当我要求享受这一待遇时都被老板拒绝。老板的理由是:已每天向全体员工提供大量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经与高温津贴相互冲抵,甚至远超应发放的高温津贴的金额。请问,老板的说法有依据吗?
律师答复: 老板的说法没有依据。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二者的性质、功能均不同。前者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后者属于劳动补偿性质,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二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你有权依据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向物流公司主张相应的高温津贴。如果物流公司拒绝发放高温津贴,你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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