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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还会来敲门》火了 扒一扒剧中那些隐私权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9-1 18:22:3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3: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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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苏卫视、浙江卫视热播的都市情感剧《幸福还会来敲门》,以张弛有度的剧情营造的“欢喜冤家”观感,颇受好评。该剧讲述了医生黄自立在经历爱情与事业双重打击后,意外成为民警方言的帮扶对象,在方言的帮助下重拾信心走出低谷,再次追求幸福的故事。
       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生活剧,该剧多处涉及法律知识,如第7集刘奶奶“以房养老”被骗抵押贷款,第11集黄自立举报黑诊所非法行医,其中值得关注的是隐私权保护,如第2、3集,钟晴生下混血孩子的消息在工作群被疯传、黄自立要求方言删掉自己酒后不雅视频等。

  隐私与隐私权保护
       剧情中,结婚当晚,钟晴发现自己怀了前夫的孩子,并告诉了黄自立。两人合计,悄悄在私立医院把孩子生下来,让身边的人慢慢接受他。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钟晴准备住进私立医院养胎时,突然接到护士电话,她负责的病人出了状况。情急之下,钟晴赶到医院挺着肚子亲自给病人做了手术,做完手术,因站立时间太长,她突然腹痛不止,羊水破了,被送往她工作的科医医院妇产科生产。
       黄自立因赶往机场接讲学归来的岳父钟正道,未能陪钟晴前去医院。接到昔日大学同学、今日同事王俊逸的电话时,黄自立坚持要送钟晴去先前建档的私立医院生产,但情况紧急,钟晴已被送进了待产室。黄自立赶到医院时,钟晴母子平安,顺利生下一个混血男婴。
       晴生下一个混血男婴的消息,不胫而走,很快传遍了同事工作群。钟晴工作单位科医医院同事泄露钟晴夫妇产下混血男婴的消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不妨先从什么是隐私说起。
       明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如何理解这里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表示,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日记、个人邮箱、个人的衣服口袋、身体的隐私部位以及旅行居住的宾馆客房等;私密活动,属于动态隐私,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私密信息,通常包括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钟晴夫妇均在科医医院工作,都是主任医师,但选择到朋友赵文迪的私立医院生产,是不想让别人知晓他们的“混血男婴”。同时,根据剧情可知,他人知晓该消息后,的确给当事人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伤害,以至于由此导致黄自立夫妇感情破裂,进而黄自立失业。
       谁泄露了钟晴“产下混血男婴”的消息?显然是钟晴的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但钟晴的同事没做到这一点。
        钟晴虽是科医医院医生,但她住院时,身份已变为“患者”,其同事作为医护人员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周友军认为,钟晴同事泄露其“产下混血男婴”的信息,应当被认定构成侵害钟晴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33条、107条的规定,医护人员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明年1月1日起,类似钟晴夫妇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相关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与公务行为
       第3集播放到28分钟左右,醉酒被带到派出所审讯室的黄自立,因手机充电,误拿了方言手机。方言发现后,立即赶往科医医院,准备和黄自立换手机。方言要回手机时,黄自立要求方言删掉手机里录制的自己醉酒后的失态视频,并表示方言答应了才给手机。
        黄自立认为,方言拍摄的视频,侵害了他的个人隐私。但方言说:“我们这是例行公务,做的是公务行为。目的是做记录,怕你酒醒了之后不认账。”方言以例行公务为由,拒绝删除黄自立醉酒后的失态视频,是否有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3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可见,司法活动也需保护个人隐私。方言执法,应当保护黄自立的隐私。
       其他公务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作为司法办案人员,方言拒绝删除与黄自立相关的视频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因此,方言在办案过程中,获得的黄自立个人生活及家庭方面的隐私应为其保密。
      第12集,黄自立失业,无固定工作。方言以社区民警身份将黄自立列为帮扶对象,并登门家访,恰好有邻居回来看到警察找黄自立。黄自立担心邻居误会,赶紧将方言让进屋里。进屋后,方言到处打量。黄自立认为,方言未经允许到处查看,是“窥探别人隐私”。
      黄自立的说法是否有依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方言以帮扶名义、敲门并经过黄自立同意进入住所,未搜查其住宅,并不构成刑法第245条的“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
       但随意窥探他人住宅也可能构成侵权。依照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涉嫌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黄自立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第17集中黄自立借演讲向社区居民、民警公布方言失恋过程,也可能侵害他人隐私。
       除此之外,该剧中涉及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片段还有不少,如第4集中,王俊逸看到方言和黄自立因归还手机问题拉扯,拍照发朋友圈,并公开质疑黄自立有婚外恋。该行为除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外,也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5集中,黄自立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翻阅王俊逸的手机,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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