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4:17 编辑
一、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民法总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哪些行为属于婚外情 1、一般的婚外情行为 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