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16 18:01 编辑
近日,四川成都市民邓君被一笔“红酒杯使用费”搅得十分闹心。
投诉
自带酒多收200元 当天,邓君一家三口在成都领地希尔顿嘉悦里酒店的“御蓉”餐厅吃西餐,并且自带了一瓶红酒。 “一开始,服务员说需要收取200元的开瓶费。”对此,邓君并没有异议。但在开瓶时,大堂经理发现邓君自带的红酒并不需要开瓶器,直接可以拧开。“这时候,经理改口了,说需要收取的是红酒杯使用费。”邓君说,餐厅给出的收费标准没有变,依旧是200元。但名目从“开瓶费”变成了“红酒杯使用费”。 除了200元“红酒杯使用费”,邓君该次消费的菜品总金额为876元,在此基础上,餐厅收取了15%的服务费,即菜品总收费1007.4元。最后加上200元“红酒杯使用费”,邓君总计支付了1207.4元。 “红酒杯使用费,生平第一次听说。”邓君表示,这是他最气恼之处,“餐厅内既没有明文告示,菜单上也没有注明。不光红酒杯使用费如此,加收的15%服务费,也没有事先向我作任何告知。”
酒店
没有“开瓶费” 邓君所遇之事被反馈至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所。当日下午,青羊区市场监管所有关人员到成都领地希尔顿嘉悦里酒店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酒店餐厅,相关负责人称餐厅并没有“开瓶费”这一收费项目。而面对“账单上的‘开价杂项目’是收取的什么费用?”这一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表示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市场监管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还要再与消费者邓君作进一步沟通了解详情。
释法
收费不合理 专家解释,无论酒店是以“开瓶费”还是“红酒杯使用费”的名目对消费者收取服务费,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酒店向自带红酒的顾客收取开瓶费,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就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即便酒店以告示、声明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类似规定,对消费者而言都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 即便酒店随后将加收的服务费用更名为“红酒杯使用费”,也违反了相关规定。酒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的便利和器具,不应当单独加收酒杯使用费;需要确认酒店方与消费者是否就酒杯使用费达成了合意,也就是双方是否同意额外收费且对金额达成一致;即便消费者默认加收酒杯使用费,但酒店方在要求加收时处于优势地位,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增加了消费者义务的‘强制交易行为’,属于无效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自带酒水另外加收服务费被认定无效的判决。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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