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男子参加老板孩子的满月宴,结果醉酒次日竟然四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该男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认为老板作为宴请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看管照顾义务,告上法院索赔200多万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 满月宴上,小伙醉酒 第二天早上竟四肢瘫痪 小阳是卓某经营的石材店的员工,2018年1月9日,卓某为孩子举办满月宴,邀请了包括小阳在内的全部员工一起参加酒席。宴席期间,卓某作为主办者,向在场的宾客逐桌敬酒,但未与小阳单独喝酒,席间小阳自行添酒并与他人喝酒。宴席结束时,小阳由两人搀扶着走出酒店,回到石材店的沙发上。 1月10日早上,卓某和家人发现小阳情况严重异常,不停掐人中和身上其他地方的神经,试图唤醒小阳,但无济于事,遂将其送至卫生院抢救。后因情况严重,当日转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治疗,后小阳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此时仍四肢瘫痪。 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没想到喝了顿酒,就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伤残,任谁都接受不了。故小阳诉至法院,认为卓某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看管照顾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卓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00余万元。
法院: 未实施侵权行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对小阳的受伤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即考量卓某行为是否违法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小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卓某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宴请行为无违法性。根据时间及事件的性质,未有证据证实卓某邀请小阳参加满月宴,与卓某的雇主身份有关,故双方应为宴席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宴席现场,卓某作为组织者,向在场宾客逐桌敬酒,符合一般的礼仪,且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无不当。期间,卓某没有直接向小阳灌酒导致其因过量饮酒处于危险境地,故无法确认卓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无证据证实卓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卓某举办宴请,小阳作为宾客参加,全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卓某有让小阳致伤的故意或过错。 3、无法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小阳在宴席过后发现身体异常,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脊髓水肿、四肢瘫等严重后果,确实令人惋惜,但根据病历资料、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均未能直接反映出是何种原因导致其受伤。经查,脊髓水肿是指各种原因导致脊髓受到损伤、脊髓脱髓鞘出现脊髓肿胀的情况,临床常见的原因众多(如高处坠落伤、严重感染、疫苗接种、肿瘤压迫、过度劳累等),往往会导致肢体感觉异常、肢体运动障碍等后果,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损害后果与过量饮酒有必然关系。 4、卓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小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理应有足够的认识,在宴席中,其自身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是导致其过量饮酒的主要原因。宴席期间,卓某没有向小阳灌酒导致其饮酒过量,即卓某并未导致小阳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无法定的救助义务。 卓某作为宴席组织者,应该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但这种责任应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宾客众多的宴席中,如苛责卓某对宾客一一尽到充分、足够的注意、照顾义务,则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相抵触。本案中,卓某发现小阳因过量饮酒无法自行行走时,派人搀扶其离开并送至员工宿舍休息,就客观环境而言未见安全隐患,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卓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阳受伤与卓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阳现以卓某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办法官表示,聚餐宴请是人们社交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酒也是许多聚餐中调节气氛的佳品。 本案中,小阳参加酒席却未能理性控制而过量饮酒,最终酿成严重后果,卓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对小阳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实卓某的行为与小阳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聚餐劝酒不可取,自身也应注意不要贪杯,同席者也应劝阻友人的过量饮酒行为,而酒席组织者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让参加者能“高高兴兴聚餐,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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