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员工享有医疗期待遇,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也应延期至理疗期满后解除,那么如员工未按公司规定请假是否可以享有医疗期待遇呢?
案情简介: 连某于1996年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连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社保缴纳至2016年2月。2015年3月,连某被诊断为中度抑郁障碍症,2015年3月24日,连某向公司请病假3个月,公司已准假并正常发放病假工资。2015年6月9日,精神卫生中心建议连某住院治疗,连某亲属替连某向公司申请续假并获得批准,请假起止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8日,后连某未到公司工作,也未再向公司申请继续,但公司一直给连某发放病假工资。2016年3月6日,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单方与连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年3月30日,连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向连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病假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连某在公司工作超20年,按规定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其因患有中度抑郁症连续几个月请假治疗符合常理,且公司均准假,在2015年6月9号最后一次请假到期后,连某虽然未再续假,但公司仍按月向连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6年2月,也未通知要求连某补齐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应视为公司对连某继续休病假的默认。故公司以连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提示: 员工在依法享有公司的医疗期待遇同时,也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病假以及医疗期的请假手续。如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司明确要求员工补齐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但员工仍未提供的情况下,存在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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