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市民张大姐反映,自己负责杭州昆仑中心大厦的保洁工作,因为没敲门就进入大楼内的男浴室拿工具,恰好撞见男领导在洗澡,物业公司罚了她2000块。张大姐称,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只有3400元,2000元对她来说太多了。
女保洁员误撞男领导洗澡, 被罚大半个月工资 “他(男领导)是在镜子里面看到我,我还没有进到浴室里边去,他也没有关门。”张大姐称,当时已是凌晨1点40分,并没有听到浴室内有任何声响,自己只是在浴室门口拿了个水桶就走了。被男领导发现后,张大姐连忙道歉,但还是被投诉了。张大姐承认,没有敲门就进入浴室是自己工作的失职,但对于物业公司处罚自己2000元她认为并不合理,“罚我1000我也认了,但一下子罚我2000,相当于我大半个月白干了。” 张大姐的儿子也对此产生质疑,物业公司的处罚标准是否有相关成文规定?罚款金额的依据又是什么?他认为,物业公司的罚款过于“随意”了。 11月27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杭州昆仑中心大厦物业方杭州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陈经理表示,处罚标准依照的是物业与员工签订的考核制度《保洁部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其中规定: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被投诉的员工,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情节具体处理处罚。“这个情节比较严重,因为当时有领导在洗澡,她这样不敲门进去,是很严重的失职。”陈经理说。 张大姐说,自己对这样的考核标准并不知晓。最终,考虑到张大姐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表示,可将罚款金额降到1200元,张大姐也选择了接受。
律师:物业公司无权行使“经济处罚权”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认为物业公司这样的“经济处罚”不合理。对此,天目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维维。 朱维维介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处罚,应有明确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并且,该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协商制定,并使劳动者充分知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朱维维表示,即使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过内部的民主程序,并履行相应的公示告知义务,法院对于用人单位自行行使经济处罚权也是不予认可的。 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实施的经济处罚。“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张大姐所在的企业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职权。”朱维维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并非一定合法有效。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仅限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而支付违约金这两种情形。 “倘若张大姐所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存在违法情形,她完全可以据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维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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