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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少年的你》中的法律桥段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12-1 19:21:0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12-1 19: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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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高考前夕的校园意外,改变了两个少年的命运。
       陈念性格内向,是学校里的优等生,努力复习、考上好大学是高三的她唯一的念头。同班同学的意外坠楼牵扯出一连串不为人知的故事,陈念也被一点点卷入其中……在她最孤独的时刻,一个叫“小北”的少年闯入了她的世界……
  大多数人的18岁都是明媚、快乐的,而他们却在18岁这个夏天提前尝到了成人世界的漠然。一场秘而不宣的“战斗”正在上演,他们将一起守护少年的尊严。

  事件: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
       饱受校园欺凌的胡小蝶以自杀结束了痛苦的人生,但以魏莱为代表的欺凌者们却没有停止,他们选择陈念作为下一个欺凌对象。最开始的欺凌方式尤为隐蔽,多以言语讽刺、心理打击为主,例如泄露负面家庭信息、打造孤立氛围、以意外或玩笑的形式造成轻微伤害,等等。面对欺凌,陈念能够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么?
  侃法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了系统化规定。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需要从不同角度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例如,考虑到校园欺凌多发于学校,法律要求学校设置欺凌防控制度,并对欺凌发生后学校、监护人、公安机关的处理方案作出了不同规定。即便是被欺凌者在遭受伤害后未选择诉讼方式维权,司法机关也可以进行相应督促,条件具备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侃法
       陈念选择向学校告发魏莱团体,学校以简单的开除方式处理了欺凌者们,这却让他们愈发肆无忌惮。伤害行为再次升级,殴打、剃发等手段层出不穷,而魏莱集结多人拍摄陈念隐私视频,成为了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互联网时代,欺凌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非短期就能消散,它可能经由网络进行多方位传播,这无疑是对被欺凌者的二次伤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此种情况,专门设置了“网络保护”章节,对于通过网络实施欺凌的,以及通过网络传播欺凌图片、视频的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发布方、网络平台相应法律责任,肯定了受害方的信息删除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行为:只是想要保护你
       陈念选择依靠“混混”小北的保护捱过高考前的痛苦时光。魏莱虽然迫于压力选择和解,但她毫无悔意的态度激怒了陈念,陈念冲动之下将她推下台阶。小北得知后隐匿尸体、伪造证据,将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逐步引导至自己身上。陈念虽不忍,但对大学生活的憧憬令她犹豫,加之小北声称自己“还没成年”,陈念选择接受了小北的保护。可是,随着公安机关侦查的深入,这起并不高明的顶包被识破了,陈念最终说出了真相。
  侃法
       剧中陈念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对小北的情况未做交代。那么是否意味着小北的“保护”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其实不然,小北的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属于典型的“窝藏、包庇”行为。另外,陈念的量刑是否合适?一般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三至七年,并且,剧中陈念自己主动坦白了事件经过,现实中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之,陈念的被欺凌身份并不能抵抗法律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反思:欺凌背后的“未成年犯罪问题”
  魏莱、陈念、小北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不同的代价。其实,校园欺凌多发于未成年人群体,也极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法律面对欺凌问题的同时,往往不可避免的需要谈及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剧中魏莱的欺凌方式比较复杂,但早期多以辱骂、孤立等心理压迫方式进行。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这些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犯罪”,并且法律会结合校园欺凌者的年龄,来判断他们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即便产生了危及生命的后果,欺凌者也可能因“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而减轻或免受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犯罪问题”
  但是,据中国大数据司法研究室调研显示,近年来校园暴力、未成年犯罪领域逐步呈现低龄化,初中生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社会上也频繁发出要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该草案提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立法角度讲,这种处理模式并非意味着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而是指“拟在特定情况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并且,依照立法理论及实务要求,该草案相关内容还需要经过第三次审议后方能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应当慎之又慎。魏莱的确令人气愤,但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单纯是对其进行处罚,而是要在未成年人完善认知的关键阶段,对其施加良性的正面引导。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问题同样报以高度关注,修订草案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分别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与其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如说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相关法律的修订也尽可能的做到了统筹兼顾,尤其是结合考虑了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相信不久之后,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继成型,在结合已经修订完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欺凌相关问题一定能够在法律上得到良好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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