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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钉子户”对于拆迁补偿到底有没有优势?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6 19:23: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6 19: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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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出现钉子户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出现钉子户的原因是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拒绝拆迁造成的,那么作“钉子户”对于拆迁补偿有没有优势的?

作“钉子户”对于拆迁补偿到底有没有优势
       在房屋拆迁的时候,钉子户到底有没有优势要依据其行为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抗拆的,做钉子户是有优势的,如果是非法的,就有可能面临强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司法强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能够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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