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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孩子未办手续,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6 22:44:1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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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结婚,婚后多年二人未能生育孩子。2015年的某一天,张某从旁人处打听到无锡有一女子即将生产,并且打算将孩子“送人”。张某夫妇托中间人找到了该女子,在该女子生产后将孩子抱回来抚养,但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近年来,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关系恶化,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共同收养的孩子小强随自己生活,并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和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由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小强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纠纷中未予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的当事人张某和李某与抱养的孩子小强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原、被告既然与小强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故法院对未经登记而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所以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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