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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承包合同后 保洁工撞死人谁埋单?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27 21:43:3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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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农村保洁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另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被撞车辆驾驶员倒地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保洁工及其所服务的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死者家属九十余万元。

凌晨出工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8年7月某日凌晨四时,农村保洁员陆某像往常一样,开着他的电动三轮车出工。年过六旬的他负责清运A村、B村的垃圾,已一年有逾。他开着满载着垃圾的电动车,向A村垃圾集中点驶去,当他由东向西路经某一交叉路口,突然看见从北边上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向南行驶,连忙向左调转方向,但避让不及,与对方电动三轮车的右侧发生碰撞。慌乱之中,老陆只听“咚”的一声,隐隐约约觉得发生了事故,但他不敢作了片刻停留,生怕人家要求赔偿,想也没想就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接到群众报警后,交警调取现场路口监控录像,发现系交通肇事逃逸,经排查嫌疑车辆,发现老陆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案发当日将老陆查获归案。交警大队认定,老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一方赔偿了损失三万元。2018年11月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018年8月,死者家属将老陆以及吩咐其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的A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98万余元。

关系定性各方不一法庭争锋
庭审中,围绕责任承担主体,双方为老陆与A村之间是何关系各执一词。

老陆一方认为,其与A村委会之间属雇佣关系。A村委会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属本职工作,老陆提供的劳务并非是其本人独立经营的业务,而是A村委会的工作职能组成。老陆系A村保洁员,工作上服从村统一管理,工作内容为保洁、宣传、通报讯息等继续性劳务,其劳动设备由A村提供,有大扫帚、铁铲铁叉和喇叭等,工作时须着制发服装;劳动报酬在经A村委会月考核后按季度结算。

村委会则认为,对老陆清运垃圾完成的时间、数量及使用的工具没有特定要求,但对老陆清运任务的完成情况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验收,按考核结果要求老陆作出整改、支付工作报酬。老陆对具体工作时间和使用工具享有充分自主权利,其与A村委会缺乏人身依附性,更符合承揽人特征。

新旧协议综合分析纷争落定
庭审时,A村委会提供了一份2018年1月份签订的《保洁服务承包合同》,辩称事发时老陆与村委会之间履行的正是这份协议,老陆是文盲,新协议系其同住女儿代为签署,并交回村委会一份。《保洁服务承包合同》中已删除“工资”、“辞退”等字样,老陆应当清楚双方系承包关系,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两年前承包A村、B村垃圾清运工作至今”。

老陆质证称,他不会写字,这份协议上的签名确系其女儿所写,但他从未看到过此合同,对此他并不知情。老陆家人提供了一份其在上面捺印的2017年协议书并称,虽然事发时已过2017年协议有效期,协议期满后老陆仍在按原先约定履行义务。2017年协议书才是判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至于老陆自主自费购置的电动三轮车归属,老陆一方认为电动三轮车不是特定专用工具,非认定双方关系的主要事实依据。村委会则认为,电动三轮车非普通劳动工具,老陆以自己设备完成工作,进一步验证了双方系承揽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为,综合各方面因素,老陆与A村委会之间系雇佣关系,老陆系在为A村委会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故A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后,被告A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村委会与老陆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性质不同,则承担的责任不同。如是雇佣关系,村委会作为雇主承担责任;如是承揽关系,则由承揽人自行负责。

承揽合同重在工作成果的给付,雇佣关系重在劳务的给付。从自主决策权利大小看,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而雇员由于对雇主具有人身依赖关系,受到雇主命令、指示、管理或控制,自主决策空间较少。从工作时间看,一般而言,雇员受雇时间比较长,具有连续性;而承揽人往往与定作人之间存在一次性合同关系,因此完成工作时间较短,且不具有连续性。从报酬支付方式看,一般来说,雇员多按照固定期限领取劳动报酬,而承揽人一般都是就某项工作成果一次性领取报酬。

本案中,老陆从事A村保洁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由A村委会提供必要工作工具,须每天正常出勤,缺席一次扣一分,每日不低于八小时,不得酒后作业、不得电力捕鱼;需按时参与A村委会安排的会议及培训,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通讯工具须随时保持畅通。合同约定其报酬为每年5.5万元,每季度考核发放。从上述约定看,老陆从事保洁工作具有连续性,按照固定期限领取报酬,符合雇佣关系中报酬给付周期性特征;虽然工作上具有一定灵活性,但其受A村委会管理,自主决策空间相对较少。

至于老陆自备的劳动工具电动三轮车,是否只要是其自带工具就一定不是雇佣关系,并不尽然。老陆清运垃圾的场所范围受A村指定,受A村指导和管理;老陆只要提供了劳务,A村就要向其支付报酬,报酬为老陆提供劳务的对价,其自带的运输工具应为提供劳务的成本。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老陆与A村之间更符合持续性劳务的给付,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

由于老陆系在为A村运送垃圾过程中发生事故,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老陆行驶路线经过事发地点,故可确认老陆在为A村委会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A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A村委会应当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93万余元,扣减老陆已付3万元,A村委会尚应赔偿死者家属90万余元。

当前,一些村为防范保洁活动风险,将保洁承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不失为一种符合法律的有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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