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特斯拉车内摄像头高清画面被黑客曝光并冲上微博热搜。7日,特斯拉对此回应称,驾驶室摄像头目前在北美以外的市场并没有激活,车主可自由选择是否开启使用。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车内隐私权侵犯的再次关注。那么如果车内摄像头的设置在车主手册里主要体现,那么还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个人隐私权作出了专门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些隐私事项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反之,如果未经同意就对他人隐私进行刺探、泄露、公开等,都是违法行为。
那么当事人明确同意到什么程度才算明确同意了呢?从实践的角度上来讲,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要能够达到充分的知晓这个商品的使用情况、使用方法及使用后果,还要知晓可能会给自己的权利造成哪些限制。在这些都明确知晓的情况下自愿购买,才能算作消费者有明确的同意。
所以,是否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焦点在于是否做到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另外,针对车内设置摄像头特殊之处在于,使用者购买车后,如果默认使用车内摄像头的话,就意味着设备提供者一直要对车内摄像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所以对于车内设备的提供者,需要从技术上设置可以让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使用或关闭的选项,如果消费者选择关闭,设备提供方应当从技术上做到任何人都无法再通过该系统获取摄录权限或提取已存储的摄录内容。
通常来讲,对于私密空间内的个人信息,即便当事人明确同意他人获取,按照合理的情况,应该理解为是对某一个特定事项或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信息的获取进行授权。厂商不能够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个设备可以由厂商设置始终运行。
如果摄像头数据收集范围的提示体现在合同里的“隐私政策”里,那么车主签署了购车合同,是否意味着车主已经同意车内摄像头的信息收集?
隐私政策,应该参照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制定者的要求来衡量这个隐私政策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能够包含在双方达成的有效的合同里。
民法典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做了更加深入和明确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制定者希望格式条款在合同当中生效,首先需要做到在条款中明确提示有关排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接受方的权利的文字;其次,要尽可能对内容进行充分的说明解释。要让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这一方能够非常明确的理解条款对于自身权利会有哪些影响,有哪些排除或限制的后果。
在以上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够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双方都生效。否则,消费者或者是格式条款接受方对于这种明显不公平的条款设置,就有权利主张说条款对他这一方不生效。
作为消费者,如果购买时忽略了这一隐私政策而购买车后,该如何正确维权?
如果消费者没有看清楚这样的隐私条款就去购买了车辆,并因此对自己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损害,首先肯定先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作为产品的提供方,如果没有对产品可能产生侵权的可能性做出充分的解释说明,就让消费者购买了这个产品,并且也没有提供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依照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向厂商进行维权,包括提起诉讼,发起仲裁等司法途径,维护自然人主体的合法人身权益。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