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交通肇事被害人回家后死亡,责任谁承担?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13 20:00: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0514121120816.jpg

【案情】
某日8时45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路边倒车时,碰撞到行人陈某某。9时48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送陈某某至医院就诊。医生安排陈某某进行检查,检查X光片显示,被害人陈某某盆骨左侧骨折,但医生并未审核处理,遂在门诊病历写明未见明显骨折,医嘱建议休息,若病痛加重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1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将陈某某送回家。当日16时30分,陈某某在家中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因交通肇事外力作用至盆骨骨折伴血管损伤,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

【评析】
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医生的漏诊,属于刑法上的介入因素,本案该介入因素不能中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理由如下:
按照一般的医疗流程和医疗水平,主治医生根据影像单能够看出被害人的骨折,但医生没有看出,故医生的漏诊属于异常因素,但不符合第二个因素,即医生的漏诊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系交通肇事行为。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因交通肇事外力作用至盆骨骨折伴血管损伤,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应归因于嫌疑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而非医生的漏诊行为。
第二,医生的漏诊行为与嫌疑人行为相比,无法起到决定作用。根据尸体解剖医生、其他医院的主治医生的谈话,即使发现被害人骨折留院观察,也很有可能发生肺栓塞,被害人死亡的几率仍然很大,漏诊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比起来,明显对结果无法起到决定作用。真正能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是医生出现误诊,开错了药,被害人系因吃错药而导致死亡,此时医生的行为能中断因果关系。本案明显不属于该情形。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这种工伤,私了合适吗?

这种工伤,私了合适吗?

  王先生是某公司的保安,2022年1月的一天,王先生在上班期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争

在快手,用别人头像发表不当言论?

在快手,用别人头像发表不当言论?

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肆意发布不当言论,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

人被抓了就能解除合同,有没有道理?

人被抓了就能解除合同,有没有道理?

公司职工张某因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在这种情况下,公

这样的录音算证据吗?

这样的录音算证据吗?

公司拖欠了我3个月工资,经理虽然口头认账,但却拒绝出具欠薪条。为防止公司日后赖

这样做的视频算侵权!

这样做的视频算侵权!

短视频博主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广告宣传的商品。小张发现,小梁多

5万元,存在银行的钱没了?

5万元,存在银行的钱没了?

  父亲去世后,儿子想取出存折内的存款,却被银行告知其账户内的存款早已在其

两个核桃的商标侵犯!

两个核桃的商标侵犯!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通俗易懂的广告语使得“六个核桃”系列产品广为人知

租房合同没说期限,怎么办?

租房合同没说期限,怎么办?

中介租房约定租期为2年。在租期即将届满之前,房东发微信问我是否续租,我只简单回

关于我们 文章投递 寻求报道
电话咨询: 13015398243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