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顶包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1年3月29日0时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撞上澜沧县环城路一处路灯杆,造成车辆及路灯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联系其驾驶员即被告人王某赶到现场帮忙处理。在张某的授意下,王某对民警谎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民警对王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离开现场。 0时50分,经群众举报后民警得知实际肇事司机为张某,遂返回事故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张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5.4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找人顶包,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作假证予以包庇,妨害了司法活动,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谢玉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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