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2019年12月,村民沈某与一家农产品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其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该公司,但未向登记机构申办土地经营权登记。此后,沈某与该公司产生矛盾,于2020年2月又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我。沈某与我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登记。此前,农产品公司对沈某再次流转土地并不知情,我对沈某之前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也不知情。当我对该地块进行耕种时,与农产品公司发生了争议,我们都认为自己对该地块享有土地经营权。请问,该地块的经营权究竟由谁享有?
律师解答: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流转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是否登记由当事人决定,但未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受让人的法律后果。 沈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出租,均为合法的流转形式。不过,按上述规定,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登记后,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农产品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虽合法有效,但由于未办理土地经营权入股登记事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你与沈某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虽在后,但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而且你对沈某之前的入股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你的权利应优先被保护,应当是你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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