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广告牌从天而降,正在作业的清洁工李阿姨被砸成十级伤残。可当她与店铺房东、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协商赔偿事宜时,两方都不愿意赔偿。李阿姨只好将两方告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李阿姨是丽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平日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工作。2017年7月31日,她在清扫某餐饮店门口的道路时,一块广告牌突然坠落,将她当场砸晕。随后,李阿姨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部分赔偿。 “我被砸伤,店铺房东和设置广告牌的人都有责任。”李阿姨找到店铺房东和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要求赔偿。 不巧的是,设置该广告牌的赵某早已退租,坠落的广告牌是他在承租周某的店铺后设置的。然而在退租后,赵某未将广告牌整体拆除,只是拆除了其中的商标。 在原承租人赵某看来,他已将房屋退租,而且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不拆除装修、装饰,李阿姨被广告牌砸伤跟他无关。 房东周某则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除装修、装饰”是基于室内的固定装修、装饰,不涉及广告牌。“这块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赵某,李阿姨受伤跟我无关。”周某说。 因协商无果,2020年3月,李阿姨将赵某、周某诉至莲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李阿姨69734.47元。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水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赔偿李阿姨5万元,周某赔偿6.1万元。 释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在退租时有对该广告牌安全性的注意义务,其拆除广告牌中商标的行为对广告牌的整体安全性产生一定影响,故对广告牌坠落砸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时未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进行确认,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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