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培训机构单方将固定资产和教学资源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原缔约主体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或者约定的教育培训地点发生重大变更时,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2016年11月23日,周某与舞动公司签署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舞动公司向周某之女提供96课时的舞蹈培训课程,合同总价款17450元,上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汇通路某号楼,并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合同签订后周某支付了全部合同款。
2017年7月1日,舞动公司与案外人星动公司签订《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约定舞动公司就其旗下教学点、学区设施及所有已登记的学生资源等一并打包转让给星动公司,星动公司承诺愿意接收在2017年7月前招收的学生,并承担学生后续未完成的教学工作和成本。2017年7月20日,星动公司某老师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课程的优惠信息。2017年12月,因前述培训场所被封,周某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后舞动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该培训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
2018年2月4日,舞动公司授权代表姚某组织家长召开会议,向家长出示与星动公司达成的《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并告知转让事宜。周某据此提出其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为星动公司,也不同意舞动公司将其安排至其他场所完成教学,故舞动公司不再继续履行《课程销售协议》的主要义务的行为系根本违约,要求解除该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13087元。
舞动公司与周某依法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约执行。舞动公司称已将合同转让给星动公司,周某实际上已与星动公司形成新的协议,故而双方合同已经终止,但其该主张明显依据不足。
首先,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现周某并未同意转让协议;其次,舞动公司与星动公司签订协议后,并未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周某,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授课地点、培训老师及品牌并未发生变更,周某有理由相信合同履行主体一直系舞动公司;最后,涉案授课场所被封后,舞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涉案授课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从上述情况来看,周某与舞动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发生变更,舞动公司主张周某与星动公司形成了新的协议之主张,依据不足,舞动公司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现涉案授课场所被封,舞动公司无法在此继续履行合同,且周某拒绝接受舞动公司在其他场所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舞动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舞动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舞动公司退还周某13087元。
【法官提示】: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成人教育和早教等教育课程日渐火爆,一些培训机构在经营出现问题后破产倒闭,一些机构则通过合并收购朝着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因此消费者在提升自己、拓展视野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是一项个性化的服务,现如今各种培训机构林林总总,水平参差不齐,故为避免因机构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改变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发生,建议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之前,尽量通过多种途径,例如工商管理网站、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或者直接实地考察,全方位考察培训机构的信誉、资质、社会评价等,以慎重选择缔约主体。
第二,加强法律意识,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的条款给予特别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的条款,那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相关约定,不得擅自转让自身义务,否则即会构成违约。如本案中,提供服务一方擅自转让权利义务,导致无法按照原有约定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情况,那么合同相对方可据此主张服务提供方构成根本违约,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
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视证据的搜集与保管,以免纠纷发生后“有口无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学员和家长们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不仅要保管好合同、交款凭证、变更协议等重要文件,也要做好与教育培训机构核对课时的记录工作,关注履行培训义务的主体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及时主张权利。(供稿单位:北京海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