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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医生在家中看病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1-9-9 16:31:4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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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陈厚德于2012年7月5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013年1月25日,陈厚德在荆山村家中加盟开设了药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陈厚德为该药店的负责人。

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厚德在家中行医。2015年3月18日12时许,荆山村村民王玲带着儿子张启明(男,2011年10月20日生)到被告人陈厚德家中请陈厚德看病,由陈厚德检查听诊后,被告人李翠翠直接为张启明配药,且在未对张启明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的情况下,李翠翠为张启明实施了静脉注射输液。张启明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反应,二被告人即进行抢救治疗,他人并拨打了120电话。当日下午14:10分张启明由120急救车送入医院抢救,当时张启明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双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直线。张启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6时05分医院停止抢救。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启明符合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厚德、李翠翠行医的场所,也就是他们自己家、个体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陈医生在当地颇有名气,人也厚道,深得村民们信赖。他于2003年考取了医师资格证和国家执业医师证,成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卫生院的在编乡村医生,被派驻大庙镇某村卫生室工作。2009年,陈厚德妻子李翠翠在荆山村的家中开了个药店。从那时起,陈厚德在上班之余,就在家中给本村的村民看病,也开药在药店挂水,收取不多的利润。案发后,张启明的父母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在本案开庭之后,经双方协商,陈厚德、李翠翠夫妇共赔偿张启明父母人民币6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厚德、李翠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翠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陈厚德有医疗资格,并非是非法行医,应认定医疗事故罪,李翠翠非行医主体,也无独立行医行为,不构成犯罪。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翠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厚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1、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合法的诊疗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中包括: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翠翠、陈厚德在家中药店行医,其家或者该药店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被告人李翠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故均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情形。被告人李翠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陈厚德虽然具有医师资格,并为乡镇卫生院的从业医生,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经营的非医疗机构的药店里从事诊疗活动,且被单位处罚后仍继续在家中与妻子共同实施医疗业务活动,并造成就诊儿童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非法行医的主观故意,其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应构成非法行医罪而非医疗事故罪。

李翠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不能进行诊疗活动的情况下,径自给就诊儿童配药、输液,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犯罪后果。

2、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本案中,被害人张启明在二被告人家中诊疗后出现过敏致死,经鉴定符合急性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厚德明知妻子李翠翠不具有行医资格,仍旧与妻子共同完成给就诊儿童的诊、疗,二被告人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共同造成了就诊儿童的死亡,应对死亡结果共同担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厚德实施了对就诊儿童的听诊行为,而其后的具体治疗行为均由被告人李翠翠所为,虽二被告人应共同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但李翠翠的行为对就诊儿童的死亡结果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陈厚德的行为对死亡结果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具体作用及行为,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3、医生私自在家执业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在离城市较远、医疗条件较差的市郊、农村,更为普遍,医疗行为需要规范,对上述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因注射头孢未做皮试出现过敏反应而致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病别图省钱省事,小病也可能带来大麻烦,毕竟生命不容轻视。(文中均系化名)
(王永毅  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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