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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死亡”,丈夫骗领11万!死亡证明“私人订制”谁之罪?

来源: 大同法制 2022-1-8 20:09:2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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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元一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20元一张“火化证明”,450元一张“病危、病重通知书”,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书,更是按张收费,一两百元搞定……如此令人不寒而栗的情节,却在网购世界中真实上演。“订制”假证明的人是否违法?提供服务的商家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平台在这中间该如何加强监管?

买卖文书难逃刑责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在某电商平台上,“死亡证明”“病危通知”等伪造的重要文书正在隐秘销售。商家表示,现在大部分都是通过刻章而不是PS,制作得非常真实,只要不用于司法鉴定即可。
而通过此种手段获得的文书“用途广泛”。例如,此前有人从中介处购买伪造的父母死亡证明等证件,将父母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又以510万元进行二次抵押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有女子还在上班,却成社保局“死亡人员”,原因是其丈夫通过伪造死亡证明等材料,取走了该女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11万余元。
非法购买特定重要文书的行为本身可能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买卖身份证件罪。若利用伪造文书实现非法证明目的,则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
购买相关假证明并使用的行为本身就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结合犯罪动机与目的,可以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犯罪嫌疑人购买假死亡证明妄图逃避刑罚,最终被拆穿后以诈骗罪与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数罪并罚的案例。特别是考虑到骗保、骗贷、篡改年龄等多元目的,一旦有相应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犯罪嫌疑人极易构成经济类犯罪。
“居民死亡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文书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能够证明特定的重要事实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商家伪造文书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信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商家冒用医疗机构等他人名义代开伪造证明,制作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虚假文书的,可以按照上述犯罪论处。
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等社会证明带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属性,一旦造假,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这也是上述证明一般由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带有上述单位公文印章的重要原因。尤其是2020年2月,由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明确了开具死亡证明的责任部门是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因此,一旦有商家伪造、提供虚假的死亡证明,以违法犯罪的不同程度为界,轻则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将视情节处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罚款”。重则如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视情节可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挥大数据作用,设防伪标识
相较于以往传统时代“散兵式”“点对点”地在天桥上、桥洞底出售假证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此类犯罪也呈现出“集团化”“规模化”“便捷化”的特点。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即可在网络平台上轻松交易,实际上大大削减了犯罪的成本,扩大了犯罪的受众,增加了犯罪的范围。
而与此同时,监管的“老难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死亡证明一般没有防伪标识或二维码,难以通过公章进行辨别、核实,更遑论防范、监管。”
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从源头治理,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和突击排查,坚决铲除虚假文书市场。二是加强法治宣传,健全举报机制,多渠道收集伪造文书的线索,多部门合作固定相关证据,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制假、售假者无处藏身。
应当发挥网络时代“大数据”的威力,设置防伪标识,开通便捷的防伪核验渠道,打通证照文书的信息资源库,变数据孤岛为群岛,加强数据之间的链接与整合,强化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而平台也“难辞其咎”。网络平台作为交易媒介,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和注意义务。例如对进驻平台的销售商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实名制登记,加强对经营者的指导,定期审查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平台方的监管缺失,或者应监管而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平台在发现此类虚假死亡证明“黑灰产”时,应将可疑流量进行分离,通过精准分析确定是否封禁或向司法、执法部门报告,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和检察院追究网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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