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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深夜翻墙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2-6 16:55:0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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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个未成年的学生,在深夜翻墙出去上网,结果围墙太高了,天也太黑了,一不小心摔断了腿,现在家长要求学校赔钱,学校表示已经三番五次教育学生不要翻墙外出上网,该学生不听劝告,自作自受,所以不打算赔钱。这种情况,学校要担责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保护、教育职责,就无需承担责任,法院在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一般会从以下判断,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来缓和举证责任,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以利于对学生的救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如果将学校的责任解释为监护责任,以此让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就个案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学生,但就整个社会效果来看,对学校的过分苛责,使得学校畏首畏尾,消极应对,无形中使学生丧失了培养其独立意识、劳动意识、冒险意识、自然情趣甚至是生存能力的机会,危机了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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