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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任性“霸座”有招了 《民法典》予以亮剑!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2-22 17:41:1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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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高铁上“霸座”现象层出不穷,屡登网络热搜。
       “霸座者”们面对劝阻时叫嚣、辱骂的行为,引起了公众对于道德失范现象的讨论,人们既愤懑于“霸座者”的嚣张气焰,又苦于找不到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途径,如今,《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亮剑,明确霸座行为不仅是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让我们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一、霸座行为的违法性
       1、违反了与承运人的合同约定
       乘客购买客票后,即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其应当根据客票上所显示的座位信息落座。
       而霸座乘客所坐座位与自己所购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并不一致,违反了其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客运合同。
       2、侵犯了被霸座乘客的“座位使用权”
       被霸座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也订立了客运合同,其享有乘坐客票所记载的座位被运输到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亦负有按照客票所记载的座位运输乘客的义务,“霸座者”的行为导致被霸座乘客无法使用其座位,构成了对其座位使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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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对“霸座”行为说“不”
       不同于原有《合同法》的规定,此次《民法典》明确了客运合同中关于乘客座位的条款,首次将“对号入座规则”写入法典,乘客的一般义务除了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乘坐外,还应当按照自己的座位号乘坐。
       若乘客所坐座位与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不一致时,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第819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而对于被霸座乘客而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也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因此,以后再遇到“霸座”行为时,
       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的对“霸座者”说:你违约了!
       而对于那些“霸座者”而言,霸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及时归还座位,无票乘坐、超程乘坐或越级乘坐的应当及时补交票款。
       否则,除了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到时,等待你的可能还有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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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对“霸座”,我们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1、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
       被霸座乘客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负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信息将乘客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当座位被第三人霸占,承运人因无法按照客票记载的信息交付座位而构成违约,被霸座乘客可要求承运人采取更换座位等补救措施以继续履行客运合同,亦可要求承运人赔偿其因无法乘坐预定座位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2、向“霸座者”主张侵权责任
       “霸座者”的霸座行为导致被霸座乘客无法使用其预定座位,构成了对其财产权益的侵犯,被霸座乘客可要求“霸座者”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座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反霸座”条款的实施,既是对“霸座者”的教育和威慑,亦为承运人合理解决“霸座”冲突提供了法律“底气”,更是保障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让法律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营造和谐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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