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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小三,遗嘱有效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2-23 21:21:5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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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花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2008年已经分居,至花先生去世,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赵女士自2010年与花先生同居,花先生的生活起居由赵女士负责照顾,2012年,花先生的单位分配房屋一套,并以单位需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花先生于 2013 年立自书遗嘱一份,对该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由赵女士所有。花先生病故后,赵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而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违背公序良俗的遗赠无效。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花先生遗产的权利,但花先生在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予与其同居的赵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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