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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司机冲断小学生过马路队伍,是否涉嫌犯罪?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3-5 18:43:1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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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广州番禺一名司机的行为受到大家的声讨,貌似这名司机还是一名教师,本文分析一下,该司机是否构成相关的犯罪?

广州司机被拘留
       在3月4日下午,广州番禺区某小区,一群刚放学的小学生正在斑马线过马路,突然之间,一辆车牌为粤A183XX小汽车没有礼让学生,反而加速通过斑马线,学生们急忙闪避。
       当时负责维持秩序的老师拍打了该车的车窗,而该名司机通过斑马线后,嚣张下车与维持秩序的老师理论,随后驾车离开。
       当日,广州交警就找到该名司机并作出处罚,对司机韩某不礼让行人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警方的通报,该司机只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但据网上扒出的信息,韩某很可能是一名教师。网上很多网友认为,该司机已经涉嫌犯罪。

是否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具体的行为结构与方式,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
       首先,刑法条文中的“其他方法”需要与放火、决水、投毒等行为相当,实施的行为要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才能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行为要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没有这3类物质性结果的,例如行为引起周围人的恐慌,也不应认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总结一下,本案中,行为人驾车冲向正在过马路的小学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否触犯故意伤害罪?
       有网友认为,驾车冲向正在过马路的小学生,性质太恶劣了,这都不构成犯罪吗?笔者认为,该司机触犯故意伤害罪,但是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案中,司机明知一群小学生正在过马路,仍然驾车冲撞,笔者认为,司机已经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已经实施伤害的行为,只不过由于小学生躲避及时,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应将其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未遂。

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以下行为,破坏礼物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致一个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又或者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否被扰乱,这是一个主观问题,以本案为例,有人认为司机扰乱了社会秩序,而有人会认为该事件仅维持了一会,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司机的行为只是轻微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总结一下,笔者认为本案的司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不构成其他犯罪。提示一下,在很多城市,如果不礼让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一旦被拍,将会扣分罚款。笔者建议,机动车一方还是尽量做到文明驾驶,不要图一时之快而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行人的一方也要遵守交通规则,生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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