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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退休,能起诉单位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13 22:44: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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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起诉人张某系某高校副教授,现年57周岁,已超过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因身体欠佳,两次向学校提交退休申请报告,学校均不予批准。

张某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张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关于批准退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作出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张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采纳原审观点,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解读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均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裁决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但若针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起诉的,法院仍需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张某虽然系教师的身份,但其诉讼请求涉及退休政策及是否批准退休,同样仍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起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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