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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马蜂窝意外摔伤 同行者有责任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30 21:43:2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30 22: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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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人一起去采摘马蜂窝,其中一人摔伤,其余“蜂友”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采摘马蜂窝导致的纠纷案件,认定同行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9月,重庆市大足区人王某与唐某、刘某等“蜂友”各自驾车来到一家农家乐采摘马蜂窝。王某穿好防护服,拿上自备的锯子、绳子等工具爬上树。唐某、刘某等人一边聊天一边用手机对采摘蜂窝的全过程进行录像。

  然而,当王某爬上树干离地6至7米处时,大树的树干却突然断裂,导致王某从树上摔了下来。唐某等人赶忙将王某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严重,头部、腿部多处骨折,眼部、脑部损伤充血,王某花费医疗费达23万余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视神经、颅脑、右下肢均落下残疾,后期医疗费用约需3万元。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受唐某邀约采摘马蜂窝受伤,诉请唐某、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大足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王某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其受唐某的邀约采摘马蜂窝,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从树上掉落受伤与唐某等人无因果关系,故王某关于其受唐某邀约采摘马蜂窝,并请求唐某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参与者是否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系被告邀约采摘马蜂窝的事实,即使存在邀请,如没有证据证明该邀请是基于被告自身需求,也只能认定为爱好者之间信息互通、相约前往,并不必然为此而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是采摘马蜂窝的主体,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委托采摘、内部分工等情形时,只能认定其余人为同行的爱好者,对于损害发生不具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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