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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辆二手车,卖家老公却又开回去了,怎么判?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29 19:21:3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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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辆车,钱付了车提了,谁知卖家老公却又把车开回去了,这是什么操作?近日,河北省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花在邻居的见证下,以支付13万元现金的方式,从被告郝某海妻子孔某妮处购买了一辆大众牌二手轿车,这辆车登记在孔某妮名下。
2019年4月,郝某海强行开走了陈某花所购车辆。陈某花多次催要,郝某海称这辆车是他的,拒不归还。无奈,陈某花只能将郝某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某海返还车辆。
郝某海辩称,这辆车是陈某花从孔某妮处购买,孔某妮是郝某海的前妻。这辆车是郝某海于2016年2月5日全款购买,2016年4月12日与孔某妮登记结婚,因此该车辆应为郝某海个人婚前财产。
2018年5月29日,孔某妮未经郝某海同意私自将车辆过户到她名下,2018年7月孔某妮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来两人和好,孔某妮撤诉。二人和好后郝某海才发现此事,因为已经和好,郝某海便没有追究此事。
2019年2月26日,孔某妮2月26日将车辆过户给陈某花。2019年6月16日郝某海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孔某妮又起诉离婚,但又撤诉了。
2019年4月份,郝某海将车从孔某妮家开走,孔某妮还没起诉。2019年8月27日,郝某海起诉离婚,因二女儿未满一岁被法院驳回。2020年5月28日,郝某海与孔某妮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了。
郝某海认为自己和孔某妮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车辆做出处理。现陈某花要求郝某海返还涉案车辆,郝某海不同意返还,认为车辆是孔某妮在起诉前转移的,明显是恶意转移,另外陈某花与孔某妮系亲戚关系,郝某海与孔某妮多年闹离婚,作为孔某妮舅妈的陈某花应该清楚,所以陈某花是协助孔某妮转移婚前财产。
据此,郝某海请求法院驳回陈某花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易当天车已经停到陈某花家里,故应认定该车已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郝某海归还陈某花车辆,至于郝某海认为孔某妮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售卖属于无权处分的主张,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解析:
本案中,郝某海称该车为其婚前财产,车辆转移为其前妻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该车登记车主由被告变更为孔某妮时,即使变更登记时被告不知情,但在其撤诉和好之后被告也知道了。郝某海默认了登记车主的变更,也即将车辆价值中的一半赠与给了孔某妮,将涉案车辆将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郝某海与孔某妮多次因离婚产生纠纷,郝某海也应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郝某海所述的前妻恶意转移财产,孔某妮将车卖给陈某花与孔某妮与郝某海离婚的日子时间间隔较长,且郝某海并未对其主张的恶意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无法支持郝某海的主张。
孔某妮将夫妻共有车辆卖给陈某花,系孔某妮个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辆价值较高,应与郝某海商量一致才可处分,故孔某妮擅自将车卖给陈某花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原告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可知,车现已登记到陈某花名下,且在陈某花邻居的见证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现金支付),交易价钱为13万元,且陈某花是在郝某海与孔某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车辆,有理由相信孔某妮出售车辆的行为为夫妻共同处分行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是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是不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综上所述陈某花购车时为善意,且支付了13万元对价,车在交易当天在陈群花家里,陈某花的购车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故法院认为郝某海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陈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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