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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一方说谎,可不可以认定为做伪证?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31 20:28:2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2-31 20: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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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能认定为作’伪证”!
依我之见: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说谎,即虚假“当事人陈述”,无论刑事或民事均不能叫“伪证”。
为什么当事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不能认定为作“伪证”呢?
因为言词证据中的证,即是证人证言主要指的是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是指了解案件情节的第三人作出的证言,提问者所述的“伪证”法律上指的是证人(第三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作提供虚假的言词证据。
因此,作为证据种类的划分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即根据我国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陈述‘’己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不能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混为一谈,即使经法庭调查是假话也只能叫当事人虚假陈述,也不能错误的认定为作“伪证”。不然,也就混淆了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作为参与诉讼的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本质区别;
同时,当事人的虚假言词陈述与证人作伪证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根本区别,比如在刑事公诉案件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愿如实供述,而不能指控被告人犯伪证罪,也更不能为此强迫被告人供述,不然以被伪证罪为由强迫被告人陈述之行为也就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而为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提供借口,所以,当事人虚假陈述不能被指控构成所谓的“伪证”,否则,将当事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认定为作“伪证”是违法的,在法理上也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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