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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重复,真的侵权?不一定!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5-7-10 14:48:5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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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A公司注册了带有“林叔”二字的某图案商标,权利人为该公司,A公司的“林叔”牌锅贴曾获评“江淮特色小吃”等称号,在江南一带具有较高知名度。

  林某父子在深圳经营“林叔潮汕吃乐园”餐饮店。因其注册名称和经营场所使用“林叔”字样,且两家均经营餐饮服务,A公司认为林某具有明显攀附“林叔”商标的故意,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中的“林叔”汉字和字母均经过设计,而林某父子仅以“林叔”的普通字体在整体文字组合中使用,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从形式上不构成与A公司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且“林叔”在日常生活中多作为文字本意使用,不必然指向A公司的商标,“林叔潮汕吃乐园”经营者对“林叔”的使用亦源自邻里的称呼。

  餐饮经营具有一定地域性,A公司并未证明自己的商标在深圳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也无证据显示林某父子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出于攀附A公司商誉之目的。因此,林某父子对“林叔”文字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深圳市福田区林叔潮汕吃乐园店”是经依法注册的字号,不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不正当竞争。林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始使用“林叔”文字的时间早于A公司商标注册时间,故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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