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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法定代表人非虚职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6-2-2 16:56:5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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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非虚职,一旦履职不当,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近日,法院审理一起因公司注销引发的劳务费纠纷案件,判决原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谢某承担支付责任。

2023年3月至6月,雷某等村民受谢某安排,在其经营的简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地上从事耕种劳务。其间,该公司拖欠雷某劳务费共计6000余元。后谢某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出具承诺书,申请将简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易注销,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该公司注销后,雷某多次追索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谢某辩称其仅为“代持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他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对登记内容有信赖利益。谢某作为简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并向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是法定的责任主体。最终,法院判决谢某向雷某支付欠付的全部劳务费。

法官表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即便辩称“代为持股”或“受人委托”,在对外关系中,仍须以登记信息为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股东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友情提示:一些群众经不起别人利益输送或者情感绑架,登记成为别人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而一旦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务问题,或注销程序不合法,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就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巨大风险。不懂法不是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唯有真实登记公司信息、诚实守信经营才能避免“代人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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