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火锅店砸伤未点菜的顾客,需要赔偿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12 20:30:5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aab43bc7bc84514b4c5fa03fe303b52.jpg

求助:

最近看新闻,有夫妻在陈赫火锅店吃饭的时候被掉落的天花板砸伤,找店铺索赔,想问一下大家,如果有人去一个餐馆,还不一定点菜,不一定在餐馆消费,可能就是在店里面走一圈就出来的逛逛,这种情况如果被砸伤的,店铺要不要赔偿啊?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一、客人在餐馆吃饭的行为就是一个消费过程,消费者在享受消费服务的同时,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应尽的义务,而不需消费者的个别合同来另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没有在店铺消费买单的“过路客”或者还来不及消费行为的“潜在客户”,这些人经过某某店铺因为店铺设施砸伤,同样也是具有索赔权的。

我路过你的店铺,我没有消费,我不是你的客户,我和你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我的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法律保护范围,路过你的地盘我受伤了,你我之间即使不是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也形成了侵权法律纠纷,你侵权,损害我的人身,我就可以索赔,这时候店铺承担的就是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两种方法避免开门杀

两种方法避免开门杀

驾驶汽车的“开门杀”事故频发。责任主体主要是‌开启车门的机动车一方(包括

要明白,造谣多了就是犯罪!

要明白,造谣多了就是犯罪!

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主阵地,网络诽谤乱象也频繁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行

口头合伙这么多年,如何办?

口头合伙这么多年,如何办?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之间的合作基于信任以口头形式达成。然而,一旦发生纠纷,权益

如此注册商标,被判刑!

如此注册商标,被判刑!

“依视路”“豪雅”等均为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眼镜、眼镜片等).

小心,法定代表人非虚职

小心,法定代表人非虚职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非虚职,一旦履职不当,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近日,法

离了职,公积金能追吗?

离了职,公积金能追吗?

  李某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被告腾冲市某科技公司就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

饮酒免责 七旬老人聚会签“协议”

饮酒免责 七旬老人聚会签“协议”

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

超了龄的工伤,如何办?看完就明白!

超了龄的工伤,如何办?看完就明白!

陈某某于2015年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9年进入某公司上班,工作为厨师。2024年12月

关于我们 文章投稿 寻求报道
电话咨询: 13313520068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