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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签订还款承诺 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5-11 19:39:0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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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但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债务加入的规则进行规定,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类情形如何适用法律欠缺明确的裁判依据,只能依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来进行分析评判。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债务加入行为自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案情
  借款到期未还 父子被起诉
  米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米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偿还借款。

  2019年1月5日,何某的父亲何某某向米某作出书面还款承诺,表示“何某借款,父亲何某某计划偿还本金200万元,从2019年1月5日起还款,在2019年10月还清”,并在“承诺计划还款人”栏签名捺印。

  因何某、何某某未按约定还款,2020年3月11日,米某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何某为借款人、何某某为保证人,要求父子2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
  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是借款人,其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米某的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何某某向原告米某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也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

  但被告何某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向原告米某出具书面还款承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也没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此何某某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其承诺还款金额为200万元本金,未涉及利息,故被告何某某应对被告何某借款中的200万元本金向原告米某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何某偿还原告米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何某某对被告何某偿还原告米某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符合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债务加入不仅在学理上有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该解释既明确了债务加入,又解决了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问题。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本案中,何某某向米某出具愿意还款200万元的承诺书,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该行为是债务加入,而不是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将其认定为保证。依照该规定,首先应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从而适用债务加入或保证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难以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情况下,应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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