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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住院期间私自外出跳楼自杀,医方要担责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5-16 22:25:1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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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1日9时约11分,莫某某因吸入性肺炎,至被告医院心肺病科进一步检查治疗。既往精神分裂史。后,患者家属自行离开病房,电话通知家属患者需24小时陪护13时37分,患者自行离开病房,未通知医护人员。13时46分,莫某某跳楼自杀,患者无呼吸心跳,血压测不出,死亡。多次电话联系家属,家属表示在赶来医院路上,目前未到医院。患者家属14时40分到达医院,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

二、医方观点
根据我院办理住院手续通知单,已经由当时第一次120急诊的出诊医生开具了心肺科的住院证,并且已经顺利办理了住院手续。根据通知单下面的注释第1条,如办理入院时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根据新的医保政策,直接出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社保住院,根本不需要社保卡。作为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可能不了解医保政策内容。告知家属错误信息。而且身份证只要3天内提供就可以,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家属马上拿过来。原告诉状所述其离开医院是遵医生指示完全是子虚乌有,为自己未尽到配偶的扶养照顾义务找借口。

根据护理规范的要求,一级护理是一个小时病房巡视一次,经过入院接诊时了解到患者有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病史,且此次入院是因为自杀未遂后产生了吸入性肺炎,从患者11:40住院至13:41发现患者失踪,护士共计巡视患者病房查达8次,期间多次电话联系家属,要求其立即返回医院照看患者。

从患者跳楼的地方来看,阳台高度符合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窗户玻璃安装有限位装置且正常工作,患者最后悲剧的发生其自杀愿望强烈占最主要责任,其次与监护人未尽到配偶照顾保护义务有关。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及其配偶照顾疏忽导致,与被告的诊疗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过错分析
2019年5月15日至16日检查出莫某某患有抑郁症后就在x市x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医生同意带药回家,回家后继续上班,无异常。事发当日,其是约10时30分到医院,因有医生要求其回家取莫某某衣服、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其才离开医院的。其到家后曾接到医院3次电话,主要是要其找莫某某身份证、户口本等,接医院第三次电话时其刚到香江饭店,医院说病人可能不行了,你赶紧过来。

原告不认可被告在住院病历,死亡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等记录被告单方出具的相关记录中关于“嘱患者家属24小时留陪人、防自杀及电话通知家属患者需24小时陪护,但家属强调要下午三点后才能到达医院”的记载,并认为这些是被告事后补充进来的。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而被告则称,患者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是其急诊医生在问诊时知道的,当时她的对答很流利,无发病现象。收住院主要治疗她的吸入性肺炎。患者在病房约2小时,护士去病房看过患者8次。

四、庭审意见
莫某某个人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即70%)。而原告甘某3是莫某某的丈夫,其明知莫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尚未治愈,没有为莫某某聘请专职陪护即擅自离开医院,故甘某3对莫某某未尽夫妻间照顾、扶助义务,其对莫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市公安局x分局第一责任区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2019年7月31日x市中医医院内科楼(6号楼)莫某某高坠死亡的情况说明”中有关于“x市中医医院内科楼(6号楼)六楼阳台西墙开有1扇双开门(呈打开状),可通往六楼走廊”的记载,而患者莫某某即是通过六楼阳台西墙打开的双开门进入六楼走廊,并推开了装有限位器的玻璃推窗后跳下的。

如果被告中医院其六楼阳台双开门处于关闭或有人管理状态,则患者莫某某上不去被告六楼阳台,莫某某的死亡就存在避免或推迟的可能,故被告亦应承担10%责任。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103694元整,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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