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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有效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6-3 21:52:3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3 22: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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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有效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赵鹏律师:
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对所有合伙人有效。债权人只要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即向各合伙人主张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各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合伙人全部清偿债务。同时,合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债务而消灭。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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