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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生子后发现被骗,还用承担丈夫债务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9 19:59:4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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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子后不久,丈夫突然离奇失踪,背后竟是一场婚姻骗局,事已至此,丈夫的债务妻子是否需要承担?
2019年11月,廖女士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的姜某,两人很快坠入情网。廖女士怀孕后,两人顺理成章领了证。婚前婚后,姜某以各种名目向她要钱。廖女士出示了一份聊天记录,姜某的“母亲”曾承认,姜某拿了廖女士差不多70万元。
2021年8月22日,姜某突然不辞而别。廖女士表示,丈夫失踪后,朋友找上门称:姜某从事的“教育培训”是骗局,自己与多名家长是受害者,现已报警。
次日,廖女士签下了一张保证书,表示了解丈夫姜某在2021年5月至8月间,以替24位家长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为由,收取现金和转账共149.6万元,现配合处理名下房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让廖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婆婆”其实是个演员。并且,姜某在与自己恋爱期间,还跟同一个小区另一名女子张女士恋爱生子了。
廖女士表示,如果家长们能宽限一些时日,她愿意承担一部分债务,但自己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8个月大的幼儿,这让她对债务有心无力。在解决经济纠纷之外,她还想离婚。

法律分析
如果姜某是以“帮孩子入读名校”为由,收取家长相应费用,姜某可能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廖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则有待商榷。
保证书上这笔近150万元的债务,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开销,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表明这笔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是廖女士自己事后追认,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廖女士是基于和姜某的夫妻关系,而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误解的话,应尽快提起诉讼,撤销保证书。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或追认的是共同债务;
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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