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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半夜偷鸡被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该赔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17 20:14:4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2-18 18:42 编辑

360截图20211217201256874.jpg

最近河南南阳某村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孙某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留在老家照顾孩子,然而有小偷盯上了孙某家养的鸡,大半夜的过来偷鸡。小偷似乎也清楚这户人家只有女主人在家,没有被孙某的叫声吓走。于是孙某在家备了些鞭炮,等小偷再上门时,吓唬小偷。果不其然,又有小偷半夜翻墙过来偷鸡,孙某就点燃了一个鞭炮,但哪成想,鞭炮声响完后,小偷躺在地上不动了,孙某打开了房门,出去看是怎么回事,没想到偷鸡贼被吓死了。小偷的家属要求,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该案中,小偷翻墙过来偷鸡,属于入户盗窃未遂,虽然一般盗窃未遂,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入户盗窃比一般盗窃的情节要严重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孙某用鞭炮驱走偷鸡贼致其身亡,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使用鞭炮驱赶他人并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孙某在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剥夺偷鸡贼的故意,且孙某是在偷鸡贼实施入户偷盗的进行中使用了鞭炮,其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然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孙某的行为又是否对偷鸡贼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警方经过调查后确认孙某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小偷的家属认为人命关天,人是死在孙某家,是被孙某用鞭炮吓死的,因此要求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小偷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未遂,仍是犯罪行为,而孙某为维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并不能被视为有过错,如果没有小偷入户盗窃的行为,就不存在有用鞭炮的行为,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联系。
并且就算小偷偷的不是孙某家的鸡,如果是翻邻居家的院子,入户盗窃,然后孙某为驱赶小偷而使用鞭炮,其行为仍不存在过错,是属于见义勇为,目的是维护他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该案中,孙某并没有对小偷实施殴打、言语辱骂等行为,一般情况下,鞭炮并不能致人死亡,而孙某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孙某的身体状况,因此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孙某的行为没有对偷鸡贼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孙女士无责无罪,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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