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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不用赔双倍工资,单位要做什么?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26 19:54:3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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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9年2月陈某某入职青岛某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公司采购部从事工程成本控制工作,试用期为自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试用期薪资为6500元,转正薪资8000元+车补。
2019年12月陈某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称因为个人家庭原因需要辞职,同年12月17日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陈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151元、经济赔偿金14,900元、降温费1000元,共计81,851元。
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某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公司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否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陈某某入职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未提交相关证据,公司主张因陈某某拒绝,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公司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不能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后,上班开始就需承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现实中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后,自从员工进入公司上班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自此开始用人单位就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时间就是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这样就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由于用工主体不同,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劳动者向对方提供劳动,对方支付劳动报酬,这样的事实即使存在,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一定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譬如对方是个人,那么就不属于劳动法的合法用工主体,即使你在他那里干活,老板给你发工资,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这时候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通常是不予支持的。在此提示,作为用人单位HR还是老板,先厘清与提高劳动一方的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务必在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单位如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填好一张表也能起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效果,这张表格内容需要很专业才行。
由于公司性质、规模等方方面面原因,有的公司没有设置人事或HR岗位,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人手原因或对工作职责不熟悉,或者由于个人疏忽等等,员工入职上班后不仅在一个月内没有签劳动合同,甚至员工来单位上班快到一年了,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候员工随时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都很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那么面对这种情形,有些用人单位也通过不同渠道,获得指导譬如把《员工入职登记表》做好,当然这份表做好当然是可以达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效果,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与我们广大员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如果希望有劳动合同的效果,就需要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否则就不会被认定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员工来说在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打官司前,需要检查一下单位虽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类似于劳动合同的协议或登记表等等,以免几场官司打下来,花费了精力与成本,官司却打输了,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陈某某,虽然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他之间填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只因公司的不专业和疏忽,表格里没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最终公司败诉,陈某某获得了双倍工资差额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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