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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期间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10-29 18:52:3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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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那工作人员在中午下班后的午休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简介:

  骆某系湖南省某电子公司终检组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骆某上班地点为A栋三楼,员工进入车间工作时,必须在更衣室换穿无尘服、无尘鞋、佩戴无尘帽、口罩等并通过风淋室后进入生产车间开始工作。2018年9月12日,骆某于当日12时1分打卡下班,与同事一同到公司食堂吃中餐。中餐后于12时41分进入茶水间里面的更衣室更换衣服,出来时呼吸急促、不能应答,同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骆某亲属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是否予以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骆某在午休时间的更衣室猝死,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骆某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30分至17时30分,中午就餐时间短暂,一般情况下工人都不能离开厂区,不存在下班回家的概念,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就餐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均可视为工作时间必要的和合理的延伸。因此,骆某在工厂更衣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法律提示:

  对于在午休时间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应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具体分析。如用人单位安排的午休时间过于短暂,工作人员在午休时间内不存在下班回家的情况,则午休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在该期间内突发疾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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