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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的墓碑,姐姐们都有刻名权利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18 20:14:5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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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甲、魏乙、魏丙是同胞姐妹。2019年4月20日,魏丙去世。姐妹三人的父母在2019年之前均已去世。魏丙去世后,魏甲多次与魏乙协商将妹妹魏丙于当年冬至落葬,魏乙表示可以在冬至落葬,但应当等待双方的法定继承案件结束之后,来年冬至再办理魏丙的落葬事情。于是,魏甲在2019年冬至自行办理魏丙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仅有魏甲和她家人的名字,并没有魏乙及其家人的名字。为办理魏丙落葬事宜,魏甲花费墓地费、设施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魏乙认为魏甲没有在魏丙的墓碑上刻立她和家人的名字侵犯了她的祭奠权。将魏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魏丙的墓碑,并在墓碑上刻立魏乙及其家人的名字,更换墓碑的费用由魏甲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甲、魏乙作为亡者魏丙的近亲属应当基于对亡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根据习俗,魏乙作为亡者的姐姐,要求在魏丙的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对魏丙的祭奠方式,所以魏乙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在考虑一般习俗、加名数量和墓碑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更换墓碑更合适。

关于墓碑重新制作的费用承担问题,法院认为魏甲在妹妹死亡后,按照入土为安的传统习惯,根据当地习俗在当年冬至办理魏丙的落葬事宜,本无不当之处,但她并未按长幼次序将魏乙及其家人的名字共同刻在墓碑上,也没有预留出刻写名字的合适位置,存在一定过错。但是,魏甲认为是魏乙坚持要求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结束后再行安排魏丙落葬事宜,协商无果后才独自办理,所以法院认为魏乙对造成现在的局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更换墓碑产生的费用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由魏甲与魏乙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各承担一半。

姐妹二人具有平等的祭奠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法庭法官助理瞿叶娟表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在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否侵犯死者亲属的祭奠权。

她解释说,祭奠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具有身份特性,是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所享有的权利。虽然祭奠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却是在世亲属们对死者的一种精神寄托。

在本案中,魏甲按照当地习俗在冬至为魏丙办理安葬事宜,符合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与魏乙没有协商成功,所以魏甲按照习俗自行办理安葬事宜并未侵犯魏乙的人格权利。为死者立碑是一种纪念和凭吊方式,魏甲与魏乙均是魏丙的姐姐,具有平等的祭奠权。魏甲未在墓碑上刻立魏乙及其家人的姓名,侵犯了魏乙的祭奠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瞿叶娟表示,祭奠权的保护通常与各种风俗习惯融合在一起。公民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体现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符合传统的民间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此,公民的祭奠活动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风俗习惯,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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