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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班工资没有证据怎么办?聪明的员工这样做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23 22:42:4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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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在劳动争议诉求中一直排名靠前,说明超时工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很常见的现象。

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当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或者是证人证言等。

而实践中,这些证据基本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员工举证会比较困难,所以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员工只需要初步举证,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自制的考勤记录,能证明加班吗?
吴某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将其外派至客户单位从事辅助工作,吴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

2015年8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加班费45000元。

吴某主张其每周出勤6天,但每天的时间远不止6个小时,为此吴某提交了自行记录的工作日志一本,其中记录了他每天的上下班时间。

公司对于吴某提交的自制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也没有提供公司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举证。

劳动仲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虽然对吴某提供的工作记录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仲裁委对吴某的工作记录予以认可。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吴某入职至2015年8月的加班费。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加班费争议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劳动者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现因用人单位不认可员工自行整理的工作记录,故对劳动者工作日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考勤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因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考勤记录,故其应在2年的举证义务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吴某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的加班费。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自制的考勤记录,是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勤记录有保管义务,无法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现实中,很多企业招用员工没有考勤记录、工资条等,甚至劳动合同都没有签,此种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根本无法进行举证。

哪些证据能证明单位安排加班:
1、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比如说合同上规定上班时间为9点到21点,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可直接认定为加班。

2、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比如考勤表上的上班时间是12小时,可直接认定为加班。

3、单位在下班时间或休息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比如书面出通知,或微信、短信等通知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4、加班时间的工作记录、工作交接单、微信聊天、录音录像等。

当以上证据都没有,一些“聪明”的员工还会通过其它方式来留存证据:

小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9点到18点,但实际上每天都是默认上班到20点,于是小杨某一天工作到18点后,以家里有事为由向老板请了两个小时假,并将此证据保留,最终要求公司支付每天两个小时的加班工资。

这已经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初步举证,公司无法拿出考勤记录,表明员工每天只工作了8小时,也无法拿出工资条证明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就属于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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