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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重大过错 单位能否拒付伤残补助?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5-4 21:36: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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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与赔偿一直是劳资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类型,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对工伤认定与赔偿的了解存在一定盲区。如果因为员工本人没有遵守工作场所安全规定,或因违规操作等其他过错导致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有重大过错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牟定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维修设备受伤 申请仲裁索赔

  2017年4月,周某到某砂厂从事挖掘机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砂厂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8年11月26日,周某在维修设备过程中,被设备内的高压润滑油喷伤双眼,砂厂为周某申报了工伤。此后,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砂厂对鉴定结论不服,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经复核,周某的伤残程度仍为六级。

  周某出院后,因工作岗位问题未与砂厂达成一致,既未上班也未请假,而是到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挖掘机驾驶员工作。

  2020年3月31日,周某向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砂厂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529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5296元和养老保险损失11767.70元。

  砂厂以周某对自己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不应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判决
  砂厂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并造成六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此,法院判决砂厂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5296元,赔偿周某职工养老保险损失9417.16元。宣判后,砂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劳动者过错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无论造成的伤害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劳动者过错不影响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在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则无论其对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阻止或减少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劳务关系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致一至四级伤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者因工致五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当然,“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是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关键是要区分工伤事故过程中,劳动者是过失行为还是主观故意导致。如果是主观故意,则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只有非主观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违规操作,也会被认定工伤。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工伤事故中“无过错原则”,对于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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