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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抢救多日后死亡,算不算工伤?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5-12 22:54:4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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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出差开会,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后死亡。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县、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均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终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对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梁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拿到工伤保险金。5月12日,最高检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件。

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
抢救多日后死亡
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多次申请工伤认定无果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颜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颜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检察机关抗诉:
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认定为工伤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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