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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三次起诉,一定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6-3 22:05:5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3 22: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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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是导致时效中断的正当理由之一。但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虽然原告前后提起了三次诉讼,最终还是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2014年12月24日凌晨1点左右,沈女士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沈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沈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女士多次至医院治疗,最后一次治疗的医疗费票据于2015年2月12日开具。

2018年6月27日,沈女士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损失5900余元,并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后因沈女士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吴江法院裁定按沈女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后沈女士就自身的伤情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沈女士的误工期为2个月,护理期为住院期间1人护理,营养期为1个月。

2018年12月19日,沈女士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余元。后因沈女士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吴江法院再次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0年11月9日,沈女士再次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余元。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于2014年12月24日,距今已超过五年,且沈女士受伤轻微,早已确定治疗费金额,且已超诉讼时效,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沈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才是其损失确定之日,该日起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于2014年12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沈女士因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其治疗终结后才产生,其医疗费发票最晚开具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后未再进行治疗,该日为治疗终结日。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并非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且沈女士于2015年2月12日治疗终结后,直至2018年才进行三期鉴定,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沈女士于2015年2月12日已知其医疗费损失金额,且知道其产生营养及误工等损失,故至2016年2月12日诉讼时效届满。故沈女士于2018年6月27日首次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后又于2018年12月19日、2020年11月9日向吴江法院再次起诉亦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据此驳回了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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