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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作提示说明,保险公司应担责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12 23:55:0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3 00: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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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修缮房屋,购买了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9年12月17日,陈某在帮张某修缮房屋时不慎摔倒后死亡,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赔付陈某亲属264500元。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人民币150000元,保险公司以该事故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付,故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屋顶摔下时正从事案涉保险合同承保的房屋修缮工程,其意外伤亡事故理应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案涉保险条款虽将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工人的人身伤亡事故排除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外,因该条款系免责条款,故保险人需举证已对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相关的证据,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5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保险系利用网络进行线上投保,故判断保险人有无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需保险人提供相应保险的电子投保单、涉及投保过程的视频录像或者回访录音等方面的证据,但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相关的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就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并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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