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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会签名 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13 19:19:5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3 22: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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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罕见的姓名权纠纷案件。陈某系某机械公司的股东,占股20%,另一股东陆某,占股80%,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变更了公司住所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但是陈某认为,该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故将该机械公司及陆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对此,该机械公司辩称,股东会决议是制作后邮寄给陈某,陈某签名后寄还给公司的,但未提交邮寄凭证。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其将制作好的决议书邮寄给了陈某,但陈某对此不予认可,公司也未提交邮寄凭证等佐证其上述主张。涉案决议书经司法鉴定确认,股东签字处签名字迹不是陈某所写。公司将虚假签名的决议书递交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审慎和诚信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机械公司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以后,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基本权利。姓名的基本功能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表彰个人的人格特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具有专属性,是一种绝对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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