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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返还培训费?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19 19:39:2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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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中心员工蔡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认为蔡某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高额的培训、学习费用,依照约定,如蔡某擅自离职,上述费用应予返还。而蔡某认为公司仅提供了十余天的免费岗前培训,培训收据也非专业技术的专项发票,公司返还无依据。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某培训中心将前员工蔡某申请至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培训中心的申请。用人单位仍不服仲裁裁决,遂将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蔡某向某培训中心返还培训费用等共计三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认为用人单位诉请缺乏法律规定,于是判决驳回了某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某曾就职于某健康服务公司,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因某健康服务公司经营不善,经双方协商,该公司于2019年8月份将蔡某派至原告某培训中心工作。原告对包括蔡某在内的六人进行了培训,培训时间为13天,培训名称为某康复师(高级)专项技能培训。2019年8月份,蔡某取得加盖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某恢复专业委员会及某培训中心连锁教育中心印章的培训成绩合格的培训证书。2019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根据原告工作需要,担任顾问工作,期限为2019年9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月工资为2000元加3000元或底薪加提成加奖金加满勤形式发放,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20日前。合同还约定,公司安排学习考证,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暂时支付,如公司不能营业造成其不能正常上班或离职,学习和考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因个人原因离职,个人需支付公司学习考证费用(具体费用由学习发证机构票据为主),被告工作期满两年所考证书归被告所有,被告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2020年5月27日,蔡某向原告提交辞职申请,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7月20日,原告某培训中心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蔡某返还某培训中心违约金三万余元。仲裁委于2020年8月份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某培训中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某培训中心系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原告共计向该公司支付二十万元品牌使用费及培训费,该费用中包含6个人的培训费用。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份和2019年10月份向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计转账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满足的条件为培训内容需为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技能培训。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培训内容为被告从事其工作岗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且被告因该培训取得的仅是某恢复培训的合格证书,而非专业的技术证书,故原告并未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基于此,原告与被告约定服务期并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职场中,很多人可能会遇到或听到员工离职,用人单位要求要求其退还培训费或赔偿违约金的事宜。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签订了约束服务合同期限的合同,员工中途离职,是需要退还公司培训费用的。但是该条款的的关键词是专项培训,具体来说有学历培训、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或异地培训、委托高校代培学生等,而非常规的公司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如公司提供常规的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属于用人单位方单方、义务性内容,员工离职后公司无权主张返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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