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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元买电子书,网上分享却遭索赔20多万!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23 19:44:2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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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厦门网友小李在亚马逊网站上花费9.99元购买了一网络小说的电子书。在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取得了该小说的作者授权,独家享有这本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李购买电子书之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电子书上传到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该公司要求小李停止侵权,删除上传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多万元。面对起诉,小李认为,自己花钱买的电子书,可以自由处置,并没有侵权。

法院认定侵权,要求小李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传播到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技术网络传播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与传统印刷条件相比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失。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是实体图书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传统图书馆,书本的流通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但在网络上是不一样的,电子书点一下立刻就有第二个拷贝。在网络平台上,这种作品的对象和管理方式,都满足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最后认定小李侵权。

防止侵权小贴士
1.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
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国家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
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无须作者许可,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导、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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